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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回顾】卢风扬:虚拟数字货币中的刑法问题

imtoken钱包下载2.0版本 2023-05-04 06:59:23

【论坛回顾】卢风扬:虚拟数字货币中的刑法问题

厚启刑辩

后启刑事辩护

2022-09-07 09:1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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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积累

启程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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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卢风阳律师在“第三届后启商业犯罪论坛”上的发言整理而成

首先预祝第三届后启商业犯罪论坛取得圆满成功,祝后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七周年。 感谢邓楚凯主任的好意,就数字货币刑法问题发表一下粗浅的看法。

8月一个多月以来,虚拟货币持续下跌。 8月27日,比特币跌破2万美元,单日跌幅超3%,创7月14日以来新低。据Watcher.Guru数据,27日24小时内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全球加密货币市场市值缩水706.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4853.5亿元)。

8月27日,10万人爆仓28亿! 海外龙头企业已裁员超过45%。

受邓主任命令发言之前,我正在写四篇关于虚拟数字货币的文章,分别是虚拟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虚拟货币的产生、虚拟货币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监管、犯罪行为. 最终目标是澄清刑事犯罪。

为什么要写虚拟数字货币的产生? 无论是比特币、以太坊还是其他虚拟货币,都离不开一个词叫区块链。 因为区块链是比特币诞生的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所以有必要了解一下什么叫区块。 Chain,他是所有虚拟数字货币的基础,是一种新型的去中心化协议,比如IPFS区块链存储,货币的产生离不开服务器,质押,打包和锁仓规则,FIL是分开的离不开测试数据,有效和无效数据或垃圾数据问题离不开去中心化治理,离不开算力机、打包机、存储机。 上述基本要素往往是指控犯罪的要素,也是指控诈骗罪的要素。 , 传销罪最重要的要件,不了解就无从辩护。

为什么要写虚拟数字货币的民事法律关系? 确定什么是虚拟数字货币? 是硬币吗? 不是,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它是一种以物理存在形式存在的数字代码,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其价值可以用现有的衡量标准来量化。 它具有物的属性,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 受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保护,具有价值。 性、匮乏、支配。

上海三年共受理案件102件,其中民事案件2019年21件,2020年39件,2021年42件,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和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

这些文件从民事角度认为,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虚拟货币发行和融资活动,个人不得从事虚拟货币活动。 - 相关投资活动必须自行承担风险。 201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指出投资虚拟货币和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条例重申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并再次强调投资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风险自负。 根据相关金融监管规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特定虚拟商品”。 但是,“虚拟商品”是一个经济概念而非法律概念,其法律属性尚不明确。 进一步梳理201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文件可以看出,国家打击和禁止的是虚拟货币的发行、投机、挖矿以及由此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 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 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虚拟货币的合法使用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从实施上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上述有关金融管理规定,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进行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兑换,不得擅自进行。没有官方的虚拟货币定价机构。 但在审判实践中,虚拟货币无法原状返还时如何确定兑换比例、执行程序中如何对虚拟货币进行强制执行、财产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等问题犯罪都与虚拟货币价值的确定有关。 . 由于虚拟货币附带的区块链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涨跌幅度不受限制,公共力量很难直接干预虚拟货币,也没有官方认可的虚拟货币价值公示机制在中国,也缺乏资质。 专业机构对虚拟货币进行价格评估。 因此,在审判实务中,难以通过何种方式确定虚拟货币的价值。

为什么要写虚拟数字货币的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体现了我国的定位。 从2013年出台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到2017年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可以看出一系列行政法规相继出台。 : 认知-资格-收紧的过程,国家将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定性为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并且不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从刑事辩护的角度看,理解行政监督和文书的属性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对于法定犯罪,规定必须具有行政违法性。 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双重属性违反了国家经济和行政法规,国家有明确规定。 只有上升到刑罚的高度,才能认定为犯罪。 由于上述文件仅为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缺乏法规的必要要素是犯罪的理由。

矿业、民政、行政全面厘清后,对刑事犯罪的辩护有一定作用。

再看看上海的刑事犯罪和指控数量:三年共166起,涉及14项指控。

2019年上海刑事犯罪案件数量为15起,2020年为53起,2021年为98起,主要以诈骗罪和信息网络犯罪为主。 具体:诈骗罪79起,隐匿、掩盖非法所得罪38起,协助信息网络罪16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7起,集资诈骗罪6起,传销罪4起,盗窃罪3起、非法经营罪3起,洗钱罪2起,妨碍信用卡管理罪3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1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1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在刑事案件中,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难分此罪彼罪。 由于刑法对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存在争议,侦查人员对虚拟货币的认知和定位不同,对同一行为的指控也不尽相同。 一般而言,认为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者将其行为界定为财产犯罪,而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财产属性者则将其定性为信息网络犯罪。 例如,被告人通过破解私钥密码将他人账户中的虚拟货币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中,认定盗窃罪3起,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罪1起。系统。

对将他人犯罪所得兑换成虚拟货币的行为,认定为洗钱犯罪2起,认定为隐匿、隐匿犯罪所得38起,认定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16起。

此外,在承认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情况下,对利益相关者犯罪的犯罪认定也不统一。 例如,被告通过虚假注资、人为操纵市场行情或修改后台数据等方式制造获利假象,欺骗受害人投资后造成巨额损失。 被判犯有商业犯罪和传销等不同罪行。 有超过 5 项指控。

二是:单罪与数罪界定不明确。 对于同一行为是否侵犯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权益并造成其他合法权益损害,是否构成一罪多罪,是否应一罪再罚,还是一罪再犯重罪,目前尚无共识。 例如,被告人通过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等方式,强制受害人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转入其账户。 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对非法挪用虚拟货币不予置评;

对于从互联网上窃取他人虚拟货币的行为,有法院认为,该罪已分别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

通过以上解读,我们发现上海不同时期、不同法院对虚拟数字商品的定性、量刑有所不同。 这为我们的防守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我们可以选择对当事人有利的定性辩护。

我在徐州市奉贤县组织、领导传销的罪名进行了辩护。 此案是全球最大的“挖矿”案。 在币圈有一定的影响力。 从货币的产生和价值来看,它不是“空气货币”,而是一种国际主流货币,动摇了检方指控的基础。 摆脱24级指责,撼动“无级不传销”; 逐层指出全案电子数据及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无证明力和证明能力,全程答辩,矿业基础知识运用,行政监督,民事价值等方面,经过开庭审理,该案目前据说已移交中级法院补充侦查。 前天,警方放出话来,说可以商量,这也说明了辩护的效果。

水平有限,浅见,谢谢!

第三届后旗商业犯罪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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